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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武汉工程大学文件

武工大学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已经2022 年6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素质测评评分指导意见

2.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评分指导意见

 

武汉工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和 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 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等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 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育人为本的目的,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釆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 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 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 生,均应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 作的组织与领导,学生处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 评组织与领导,指导成立相应测评小组具体执行。以班级为测评 单位的,测评小组应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以年 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的,测评小组应由年级辅导员、班 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每年9月开 展。各项测评数据及项目奖励等以当年8月31日为分割线。

第三章测评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F1、课程学 习成绩F2、实践与创新能力F3三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 20%、60%-70%. 10%-20%o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为各项加 权之和,按百分制计算,记作F,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各学院在本办法框架内,可结合年级、专业类别等 差异性在弹性区间内合理确定课程学习成绩(F2)和实践与创新 能力测评(F3)所占的比例,调整相关测评指标,制定本单位学 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

(一)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方面、学习方面、 道德品行方面、纪律方面、身心健康方面等五项内容,每项给定 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二)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在基准分基础上按照减分的方式进 行,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基准分 20分。基本素质测评得分记作F1,计算公式为:

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三)基本素质测评各项得分参照基本素质测评评分指导意 见(附件1)计算。各学院可在评分指导意见框架内进一步细化。

(四)基本素质测评实行一票否决制,由测评小组提出意见, 学院审核,学生处复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此项按 零分计。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课程学习成绩按测评学年的培养方案中课程成绩进行计算,总 评分记作F,计算公式为:

其中,X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成绩,Y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一)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专业学习、科技活动和社 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文体竞 赛、社会服务、实践经历等方面获得的成果。采用记实加分的方 式,各分项累加,累计总得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 F3,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n为测评板块数。

(二)实践与创新能力各项得分参照《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评分指导意见》(附件2)计算。各学院在评分指导意见框架内,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设定5个板块(Cl、C2、C3、C4、C5) 的测评指标,另可根据需要增列测评板块。每个测评板块设定上 限为20分,F3累计设定上限为100分。

第四章测评程序及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学校发布通知,统一部署测评工作;

(二)小组测评。学院组织各年级(或同年级同专业)核算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在班级或年级内进行公示;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测评结果, 并面向全院公示;

(四)学生处复核。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 绩结果报学生处复核。

(五)学校审核。经学生处复核,确认无误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测评前,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公示测评小组成员及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所 在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 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基本素质测评受一票否 决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且不得参与下一学年评奖,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 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基本依据之一;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专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以学年为单位如实计入 学生学年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综 合测评办法》(校学〔2017〕39号)《武汉工程大学操行评定办 法》(校学〔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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